央广网北京5月16日消息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昨天,全国首例试管婴儿冷冻胚胎继承纠纷案件,在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宣判。“试管婴儿”、“失独家庭”、“d_”,多个敏感字眼,让这起原本普通的民事纠纷备受关注。
案件的原告沈先生,已经年过半百,正盼着抱孙子或孙女。儿子儿媳却不幸因车祸身亡。由于未曾生育,小两口生前做试管婴儿,在南京某医院留下的冷冻胚胎。现在沈先生夫妇和亲家夫妇都要求继承小夫妻生前留下的试管婴儿冷冻胚胎,在纠纷无法调和的情况下,沈先生将亲家告上了法庭,为小夫妻提供人工辅助生育技术服务的医院,也被追加为第三人。
虽然沈先生将亲家列为了被告,而实际上的矛盾是他们两家与医院之间的矛盾,因为医院拒绝将冷冻胚胎交给原被告的任何一方。对此,作为父母之一沈先生表示非常不可理解。他认为,自己的子女死亡之后,所留下的胚胎理应由他们继承,用沈先生自己的话说,就是:属于他的东西他凭什么不能拿走呢?那么冷冻胚胎到底有没有继承权?医院方面又是如何解释的呢?
沈先生告诉记者,他的儿子儿媳结婚多年,因自然生育存在困难,选择做试管婴儿。
沈先生:我儿子、媳妇一直不外生,结婚好几年,我们五十多岁的人,肯定想抱孙子啊孙女啊,去年3月20号,他们到**医院去做的试管婴儿。
小夫妻俩与医院约好,3月25日进行试管婴儿胚胎的移植,可谁料想,3月20号晚上,他们遭遇了车祸,双双死亡。他们的离世给双方父母带来了巨大的痛苦,因为他们都是独生子女。
沈先生:我们是六十年代出生的人,我们响应国家计划生育的号召,每家只生一个孩子,我们都是独生子女,两家现在一个小孩都没有了,我们50多岁了,你叫我们咋办?
沈先生和亲家都想到了小夫妻俩留下的四支试管婴儿冷冻胚胎。此案的第一个焦点就是:原被告双方是否有对胚胎的继承权?
沈先生:他们嘛他们要,我们嘛我们要,双方我们都有权利继承的了。
**医院委托代理人表示,医院对四位老人的遭遇非常同情,但是目前对试管婴儿冷冻胚胎的属性还没有明确,不能作为“物”来继承。
郑哲兰:首先这个胚胎不属于一个物,现在它是一个什么性质的东西是有争议的,基本上认为胚胎是介于人和物之间的一个过渡性的一个存在。如果不属于物,就不能用继承法来继承。